根据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和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<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下列人员已经在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,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用人单位,请下列单位在10日内到榆林市开发区劳动保障大厦(市伤残鉴定中心)领取鉴定结论,公告期限60日,逾期不领者视为 送达。
 
  
   榆 劳 编 号  | 
   用人的单位  | 
   被鉴定人  | 
   身份证号  | 
  
  
   榆 劳 鉴 字 【2018】479号  | 
   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  | 
   王 军  | 
   612722198307125130  | 
  
 
榆林市伤残鉴定中心
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
    
        上一条:关于2018年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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